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食盐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邱政告〔2019〕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食盐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非国家定点食盐专营批发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县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国家定点食盐专营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正规渠道乱采乱购食盐进行销售,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工业用盐、劣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集贸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经营业务的商户,一律不得擅自批发销售食盐。
五、盐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非法行为有关的食盐与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和场所。公安机关负责对盐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涉刑案件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严肃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盐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0-8362215)。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邱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