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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禁烧秸秆 留住蓝天

2018-09-18 10:56:27 来源:邱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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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烧秸秆 留住蓝天

——至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公开信

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收获的季节就要到了,秸秆禁烧工作也到了关键时刻。按照国家和省治理大气污染的要求,为规范生产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做好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现将禁烧秸秆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行动起来。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一把火烧掉非常可惜;二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三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在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四是引起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会造成能见度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严重破坏环境。焚烧秸秆形成的滚滚浓烟、焚烧秸秆后留下的片片焦土,都会破坏我们身边的美好环境。

焚烧秸秆是一种陋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今年将组织环保、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露天焚烧。违反上述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l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烧秸秆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根治焚烧秸秆的关键是抓好综合利用。希望大家因地制宜,拓宽秸秆综合利用的渠道,采取秸秆还田、青贮、秸秆压块取代煤炭、利用秸秆种植食用菌、建大型沼气池、秸秆发电等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焚烧秸秆问题,真正变废为宝。

禁烧秸秆是大势所趋。大家要积极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人人争做维护大气环境的模范。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禁烧秸秆,珍惜环境,爱护家园,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

责任编辑: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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